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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省外经贸厅主办或承办、省厅与贸促会等具有组展资格的单位联合举办的境外各类展览会、博览会,对参展的中小企业进行补助。企业参加外省组织的活动,本省不予补助。
(2)外经贸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或承办的境外展览会、博览会,明确要求地方协助或配合招展的,在中央未予补助的前提下,经省厅综合平衡,可对参展企业进行补助。
(3)具备组展资格的总公司、进出口商会来本省招展,省厅根据各地商品结构及出口市场结构进行安排,由相关市外经贸部门组织当地企业参展,在组展单位未予补助的前提下,可纳入本省申请项目,对参展企业予以补助。
(4)根据深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具体要求,在深度拓展传统市场的同时,重点开发新兴市场,如非洲、拉美、中东、东欧和东南亚市场等。对列入省里重点开发市场计划的予以优先补助,对美国、日本、欧盟等传统市场的补助从严掌握。
(5)省外经贸厅将加强与具有组展资格单位的联系,统一安排本省企业的参展活动。并于每年11月底前拟定下年度市场拓展的工作重点,排出组织实施大中型经贸活动及各类参展、市场拓展的具体项目。
对全省性活动,各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,对某国别地区已有全省性活动计划安排,企业另行参加的,不予以补助。
摘自《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暂行办法》(省外经贸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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